“街头UFC”:责任和承担风险理论
近几个月来,巴西发生了几起自称“打架事件”的事件,其中一些事件造成了可怕的后果。 尽管这些赛事被称为“街头 UFC 使用不同尺寸的手套,参加比赛的年轻人体重似乎不一样,没有带有足够填充物的戒指(这有助于在击倒时缓冲摔倒),等等。 你在这些比赛中看到的是没有经过正规格斗运动训练的年轻人在没有足够保护的情况下参加比赛,这已经导致了一名年轻人的生命丧失。 当人们注意到年轻人在击打方面缺乏足够的防守时,就可以明显看出他们缺乏训练,这表明他们不是专业人士,甚至不是业余爱好者,尽管打斗的方式如此,裁判的行为也值得注意。这使得参与者在一场自称是娱乐性的比赛中过度用力击打。 关于公共当局可能干预此类做法的问题是,《宪法》第 217 条第一节保证体育实体在组织和运作体育运动方面拥有自主权,这一点在《宪法》第 1 条第 1 款中进行了定义。其中规定了国家体育系统(Sinesp)和国家体育信息和指标系统(SNIIE)、体育经济秩序、体育诚信以及国家体育和平文化计划。 §1. 体育被理解为任何形式的以身体为主的活动,无论是非正式的还是 WhatsApp 号码 有组织的,旨在进行娱乐活动、促进健康、实现高水平的体育表现或娱乐。” 换句话说,组织者将他们所做的事情命名为体育就足够了,并且主要发生在其中的体育活动,即使是非正式的,也是为了寻求娱乐(这些活动似乎就是这种情况),这样他们就无法干扰事件发生的方式、比赛的发生。 不过,这并不排除主办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在巴西,体育运动是根据口头或书面、自由或繁重的合同进行的,通常是双边的,例外是单边的。 因此,由于违反合同条款,无论是明确的(在大多数书面合同中)还是隐含的(因为没有提及,更典型的是所进行的体育活动),都会产生赔偿义务。 这种因不遵守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义务是由当事人的意愿或法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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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可以被翻译为旨在遵守为拟开展的活动所提议的(合法)规则的意志联合(协议)。 这些标准可以是为正式体育活动制定的标准,也可以根据那些打算发展非正式体育活动的人的愿望和可能性而调整的标准,就像巴西的这种类型的比赛一样。 原则上,它是一种单方面(或有益的)体育合同,完全是杰出社会体育的成果,由那些为社会事业捐款的人以完全无私的方式(除了该事业的社会利益外)进行,不涉及任何社会利益。任何个人义务或补偿(报酬、营销、政治等)。 这是一份单方面的合同,专门针对此人(体育的社会推动者)和从体育行为中受益的人(体育从业者)。在从事体育活动的人之间,有双边合同(在从事体育活动的人之间,有双边合同)。这意味着,在这种限制性假设中,根据《巴西民法典》第 392 条,社会体育发起人将对故意造成的合同违约行为负责: 民法典 第 392 条 在受益合同中,合同所利用的缔约方应对简单过错承担责任,而不利于合同的一方则应对欺诈承担责任。在亏损合同中,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各方均应对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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